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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信访条例
中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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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举报须知

  1、中共抚州市纪委、抚州市监察局欢迎您参与网上举报,网上举报的内容不会在计算机中残留拷贝,除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外,其他人也无法查阅您的邮件内容,请放心使用。

  2、检举、控告党员、干部、党组织、行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是党规和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每个党员和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3、网上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4、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因为署名举报一方面便于调查人员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获得更多的线索,使调查工作少走弯路;另一方面,也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5、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反映的情节越细越好,线索越具体越好,这样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6、要尽量反映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人和事。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7、为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保密规定,调查处理结果一律不在网上公开答复。对于署名举报者,受理机关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给举报人,请举报人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

  8、信访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国家有关网上信息管理规定。举报人要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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