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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国务 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建立经 济特区。 1979年4月,邓小平已经提出试办特区的问题。7月15日,国 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 措施。1980年国务院提出《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0年至1985年,4个特区实际利用外资12.8亿元,累计完成 基建投资76.3亿元。建成了一大批新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 设施工程,初步形成了深圳的蛇口、上步、沙河、八卦岭、水 坝,珠海的吉大、南山,汕头的龙湖,厦门的湖里等9个工业区, 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的“窗口”, 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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