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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零口供”案件的几点思考
资溪县纪委副书记 黄初江
前不久,资溪县纪委查处了一起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木材走私案件。该案涉案人员之一,某乡森林派出所民警张某自始至终对违纪事实拒不承认,县纪委调查组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以“零口供”给予该民警开除党籍处分并清退出公安队伍。该民警对处分结果表示接受,没有申诉。
该案是资溪县纪委查处的首例“零口供”案件,通过对该案的查处,一方面打击了违纪分子的嚣张气焰,惩治了歪风,树立了正气,伸张了正义,打击了违纪人员“只要不承认,就拿我没办法”的顽抗心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如何在新形势下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文明办案一些启发。
思考一、“零口供”办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零口供”定案体现了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尊重供述人的权利,这样能有效避免为追求口供而诱供、逼供,到最后定案时又翻供的情况。
思考二、“零口供”办案,创新了办案方式方法。查办案件从注重口供向更加注重物证、人证、书证延伸,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一些被调查人不交代而证据确凿、充分的,就可以认定,并不一定要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从而降低办案了成本和办案风险。
思考三、“零口供”办案,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被调查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口供。通常来讲,被调查人的供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比照、印证,定案较为容易。而“零口供”案件的特性,决定了定案时所要依据的往往只能是其他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对采集、运用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深入细致地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形成扎实严谨的证据链,做到铁证如山。
思考四、“零口供”办案,不利于突破案中案,深挖违纪的能力受到削弱,仅适用于案情较简单、办案周期短的案件,要少用、慎用,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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